弘文中學學生交通車搭乘管理實施要點
108年5月1日行政會議通過
110年9月1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1年10月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2年6月1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14年6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一、依據
依校務發展訂定之。
二、目的
為提供學生上放學方便與安全之服務,依學生需求與人數規劃各地區交通車行駛路線,並訂定本要點以利有效管理。
三、交通車編排管理
由總務處管理組與承攬遊覽公司代表共同執行。
- 每學年依實際需求與搭乘人數增減車數,並調整行車路線與發車時間。
- 現有交通車依平日上下課、晚自習、星期六輔導課、假日全校性活動等需求,妥善安排學生乘車事宜。
- 制訂駕駛員行車安全注意事項,依教育部、交通部 102 年 3 月 6 日臺教社(一)字第 1020005938F 號及交路字第 10200039804 號函辦理,納入契約與考核範圍以確保行車安全。
- 交通車進入停車場應按指定位置停放並維護整潔。
- 學生上下車秩序需輔導維持,不得爭道搶先,以維護交通與校園安全。
- 遴選熱心負責之同學擔任車隊長,協助維持乘車秩序與行車安全。
- 車隊長之遴選與考核由遊覽車公司司機負責。
四、一般規定
(一)申請退回預收費:
- 開學日前:全額退還。
- 開學日後未逾學期三分之一者:退還三分之二。
- 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者:退還三分之一。
- 開學日後逾學期三分之二者:不予退費。
- 事假不予退費。
- 寒暑假退費標準依當年度公告為準。
(二)車費計算方式:
- 標準收費:雙程車資 × 月數(不滿一個月者,以上課截止日÷該月總天數比例計價;一個月以搭乘 20 次計)。
- 不提供單程收費。
- 上下車不同站(不同區域路線):以單價較高者計算。
- 住宿生:以週五放學、週一上學搭乘計,一學期收一個月。
- 網路登記截止並公告路線後,除住家遷移外不再受理變更;因補習等個人需求請自理。
- 臨時車票:未申請者臨時搭乘,按各站點定價加計 10%,取整數收費。
- 週六校車費用:依平日價格加計 50% 另行計算。
- 自 114 學年度起,各站收費依調整後價格收取。
- 寒假輔導請假、畢業生離校等造成搭車人數減少之特殊情況,學校得重新安排車輛併線。
(三)交通車路線於學期初與新生登記後公告,實施日期另行公告。
(四)每學期期初請依公告時間於校網「校車專區」登錄;總務處據此印製確認表送各班確認晚自習、轉乘與週六搭乘資訊後,由出納組印製繳費單據,於銀行或超商繳納。車費調整須經行政會議決議後公告。
(五)正式乘車證領取後,上車須隨身攜帶以供查驗。
(六)未購票搭乘(含短程票搭長程)經查獲:除補繳該趟車資外,另罰款新臺幣 500 元並於一週內繳清;勸導未改者依學生獎懲規定 11-21 條記小過乙次。違規紀錄與罰款通知導師與家長。乘車證轉借他人者,視同上開行為懲處。
(七)不遵守乘車秩序(喧嘩、嬉戲、走動)、破壞車內設備(照價賠償)等違規,依學生獎懲實施要點視情節處分。
(八)乘車證遺失:完成申請程序後繳交工本費新臺幣伍拾元整。
(九)座位男女分坐:靠車門側為男生、司機側為女生;若男女比例不均,先由人數少者自前方就坐,餘座由人數多者補滿。
(十)晚自習與週六之交通車管理同平日。
(十一)查驗票時未帶乘車證或資料錯誤屬生活違規;生活違規累計達 3 次記警告乙次,達 9 次記小過乙次。
五、車隊長職責
- 依乘車證查驗上車人員;遇違規、無票、短程票搭長程者,登記並沒收月票,送總務處管理組查明後依規定懲處。
- 維持上放學乘車秩序;車隊長本人未搭車(請假或留校晚自習)時,應事先報備並安排代理人執勤。
- 上學時如第一站未準時到站且逾 5 分鐘,應即時聯絡遊覽公司聯絡人與總務處管理組或相關人員處理。
- 車隊長之工作表現,依校內幹部期末敘獎要點予以獎勵。
- 未依規定查票,經他人查獲或檢舉有無票搭車情形者,處以警告乙次。
六、施行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