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學生明善向上銷過實施要點
107年09月11日經行政會議通過
114年06月30日經行政會議通過
壹、明善向上銷過:
一、目的: 積極發揮輔導教育功能,鼓勵犯錯學生改過自新,奮發向上,敦品勵德,達成
教育變化氣質效果。【學生犯錯須填寫學生行為陳述輔導表實施反省,並由導師
聯繫家長,期使家長知悉學生行為,如附件六】
二、受理對象:
(一)初犯學校校規學生,具有悔改自新誠意者,由該生導師輔導考核,得將違規懲罰記錄
保留,俟輔導期間屆滿,呈核生輔(教)組註銷懲罰紀錄,本條適用範圍為大過乙次(
含) 以下者,每次實施以乙次為限。(如為小過處分者,以不犯相同過錯及不超過壹
支大過為原則)。
(二)核定懲罰在案之學生,且具有悔改自新者。
(三)核定銷過而願繼續銷除餘過紀錄者。
三、輔導考核作業規定:
(一)經核定違犯校規學生,於在校就學期間,得向生輔(教)組領取申請表,並表明反省意
願,且登錄最近一次懲罰紀錄,生輔(教)組應將領表學生登錄名冊內,以便追蹤作業
及管制。
(二)該生之導師與任課老師均為輔導老師,在考核觀察期間,申請者每日課堂下課時必須
主動將銷過申請表交由任課老師簽署(一週課程計40節),另導師每週實施乙次懇談
,並於懇談後於申請表簽名,以為銷過核准之依據。
(三)輔導室、輔導教官、任課師長對申請銷過學生之約談、輔導可視同一次輔導,於該生
之輔導表內簽章。
(四)申請表學生保存,俟輔導考核期屆滿,協請導師審查同意後,將表送交生輔(教)組彙
整辦理。考核重點為是否再犯相同過失或其他校規,以及學生是否誠心悔過。
(五)銷過核定作業每次以壹案為準,核銷壹案後,始得再按申請程序呈核,銷除日期較接
近現在的前案,以此類推。
(六)銷過輔導考核期間,再違犯任何校規核定小過(含)以上懲處者,現行作業之本案作廢
,重新申請輔導銷過流程。
(七)經核銷之懲罰紀錄不因再犯校規受懲處而恢復。
(八)輔導個案(小過(含)以上處分者)必須完成愛校及愛班勞動服務之工作,可由導師或各
處室 (學務處、教務處、總務處、圖書館、輔導室)師長人員執行簽證,並列入輔導
記錄表呈核。愛校服務時間為1230分至1300分至學務處生活輔導組/生活教育組報
到。
(九)警告項行政處分其愛校部分得由導師考核,由導師針對申請者輔導期間實施綜合考核
,考核合格者由導師註記評語、用印後,送交生活輔導者,納入銷過審查會議資料研
討。
(十)警告之行政處分實施40節次課堂表現觀察(由每節任課老師執行,未能配合課堂規
定,老師可不予簽名認可),另實施2次愛班服務(警告兩次者實施3次)完成乙篇
自我期許,小過(含) 以上行政處分者,實施80節次課堂表現觀察,四次愛班服務與
四次愛校服務,完成兩篇自我期許小過兩次實施愛班服務5次、愛校服務6次,完成
兩篇自我期許、大過乙次實施120節次課堂表現觀察,八次愛班服務、8次愛校服務
、四篇自我期許,大過兩次實施九次愛班服務與愛校服務10次、四篇自我期許。
四、申請、考核時限:
(一)申請時間:
1.處分公告後,即可提出銷過申請。【銷過申請表,如附件七】
2.學生個案考核期滿均符合銷過要件者。可於每學期第三週、第十一週、第十七週之
銷過審查會議提出討論,高(國)三同學,於第2學期不加開銷過班次實施,請同學
注意個人權益。
3.定期評量作弊者,導師可參酌平日學生表現,予以考核實施銷過,維護學生品德素
養。
(二)考核時限:
1.警告類考核輔導期限兩週,小過類考核輔導期限六週,大過類考核輔導期限八週。
2.輔導考核期滿,於每學期中併導師會報或相關會議中公開討論核定之。
3.經核可之銷過名單,於簽奉核定後由學務處予以登錄註銷。
4.不合於銷過規定者該案由導師視學生狀況再行考核;考核未合格者,則需重新考核
至合格後,始能申請新案。
(三)為使學生違規犯錯能及時輔導懲戒,避免學生拖延逃避,所有處分均應於處分日起
一年內提出銷過申請,方予受理。
(四)學務處於期末校務會議,統計各班同學獎懲紀錄至導師處,以利導師敦促提醒銷過
事務及學生查詢確認。
五、經考核合於銷過者之資料於生輔(教)組備查。
六、銷過會議得併相關會議或單獨舉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