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學貸款申請資格
一、學生申請就學貸款之資格及利息負擔,說明如下:
(一)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120萬元以下,可申請貸款,且在學期間免利息。
(二)學生及其兄弟姐妹,或學生及其子女數有2名者(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則家庭年所得總額放寬至148萬 元以下均可申請貸款,且在學期間免利息。
(三)學生及其兄弟姐妹,或學生及其子女數有3名者(含未成 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則不限家庭年所得均可申請貸款,且在學期間免利息。
(四)學生家庭年所得總額超過148萬元,但學生及其兄弟姐妹,或學生及其子女數有2名者(含未成年或已成年在學階段)可申請貸款,惟利息應自行負擔。
二、保證人資格:
(一)申請學生未滿二十歲者:由申請人之父親或母親擔任保證人;父亡、離婚或失蹤者,以法定監護人為保證人。
(二)申請學生年滿二十歲者:由申請人之父親或母親為保證人;或另覓適當之成年人二人為保證人。
(三)申請學生已婚者:以配偶為當然保證人。
(四)前項申請人及保證人均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且在台灣地區設有戶籍。保證人如為父母,僅一方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有戶籍登記,具雙方已同盡納稅義務者,得為保證人。
三、申請貸款之項目:
貸款項目:學雜費、實習費、書籍費、住宿費、學生團體保險費、海外研修費、生活費、 學生平安保險費、私立學校退撫基金等。
(凡申貸書籍費、校外住宿費 及生活費之同學,待銀行撥付貸款金額時,再予退款。 退款時間於該學期期末)
(凡申貸書籍費、校外住宿費 及生活費之同學,待銀行撥付貸款金額時,再予退款。 退款時間於該學期期末)
四、辦理程序:
先上台銀服務網登錄資料並列印
→攜帶列印資料及相關證明到台銀對保
→對保後將對保單第二聯繳回學校
→回到學校至總務處繳交餘額 (總計金額減可貸金額)
→完成本學期就學貸款手續。
(一)台銀對保時間:
上學期:每年8月1日至9月30日(假日不算)
下學期:每年1月15日至2月28日(假日不算)
(二)對保所須文件:
(1)註冊繳費單
(2)申請撥款通知書三聯單
(3)學生本人及保證人之身份證、印章(第一次辦理者需與保證人一同前往)
(4)信保費100元
(5)三個月內戶籍謄本(第一次辦理者需附)
(三)到訓育組辦理申請時所需繳交文件:
(1)就學貸款申請撥款通知書第二聯
(2)全戶戶籍謄本(第一次辦理者或戶籍有更動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