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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事務 / 學生獎懲規定

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民國1040120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40121日施行

                      民國1040828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40831日施行

                      民國1050218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50222日施行

                      民國1060119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60120日施行

                      民國1070829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70830日施行

                      民國1080118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80121日施行

                      民國1080628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80701日施行

                      民國1080829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80830日施行

民國1090313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90316日施行

民國1090714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90715日施行

民國1100120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00121日施行

民國1100827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00901日施行

民國1110120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10121日施行

民國1110630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10701日施行

民國1120210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20211日施行

民國1140630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40701日施行

民國1150827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50831日施行

第一條  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培養本校學生守法、重紀、尊師重道的觀念,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使同學於日常生活中注意個人言行舉止,培養榮譽心與責任感,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以建立優良校風,特定訂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 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四條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五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分為口頭嘉勉、榮譽卡、嘉獎、小功、大功。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獎章、其他。

二、懲罰: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嘉獎: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表現良好增進校譽者(獎勵標準參見附表一:弘文中學參加校內外競賽獎勵辦法)

二、協助學校行政工作表現優良者。

三、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表率者。

四、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良好者。

六、參加團體活動確有優良表現者(獎勵標準參見附表一:弘文中學參加校內外競賽獎勵辦法)

七、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八、住宿生內務經常維持整潔者。

九、與同學互助合作,行為優良者。

十、規勸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發現同學不當行為適時反應,經查明屬實者。

       十二、運動比賽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三、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四、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五、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六、抽檢作業按時繳交且內容充實者。

第七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異增進校譽者(獎勵標準參見附表一:弘文中學參加校內外競賽獎勵辦法)

二、校、內外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之行為。

五、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六、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七、敬老扶幼,有顯著事實表現行為。

八、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九、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第八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三、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與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四、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參加校外各種服務或競賽活動,績效優異增進校譽者(獎勵標準參見附表一:弘文中學參加校內外競賽獎勵辦法)

六、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第九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値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經查明屬實,值得特別表揚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七、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良成績表現者。

八、其他優良行為經學務會議決議,值得特別獎勵者。

第十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對師長言語交談間涉公然侮辱或毀謗等情事,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二、與同學爭吵(或於網路、社群網站發表攻擊、挑釁、辱罵他人之言詞,或張貼不雅圖片、散播不當訊息)致發生糾紛,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致干擾、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四、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經多次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參加升降旗或各項慶典集會,不遵守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六、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七、在公共場所不遵守場地秩序規範或高聲喧嚷,致干擾、影響他人學習活動進行,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八、毀損公物(非蓄意),試圖隱匿或逃避,未能主動報告者。

九、未能服從班級自治幹部指揮或勸告,影響團隊紀律,無故及經勸導仍未修正者。

十、執行校內各項師長交付工作,未能盡職,無故及經勸導仍未修正者。

       十一、偷閱他人日記、信件、簡訊或個人隱私資料者。

       十二、上課或集會,未經報備核准,無故離開,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三、違反著作權法,情節輕微者。

       十四、生活違規記點累計達六次()者,不含服裝儀容、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出缺勤紀錄。

       十五、無故逗留校園死角(頂樓、樓梯間、圍牆邊等),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六、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七、對師長處理之事件,以謊言誤導,致影響他人權益,惟尚未造成人員財物傷害成違法違規行為發生者。

十八、未申請調查或不檢舉之校園性別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行為人之行為確屬不當,且情節輕微者。

       十九、非屬校園性別平等事件之偏差行為,涉及不當言語或肢體接觸等,當事人無不舒服之感受,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確有不當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廿、違反請假規定(逾期請假等),情節輕微者。

廿一、違反校園食品安全與衛生管制要求,逕購校外餐飲攜入校內食用。

廿二、不按時依照學校表訂時間作息,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廿三、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學校電源充電或使用非教學用電器,經宣導後仍未改正者。

第十一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二、上課、集會不遵守課堂、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違反考場規則,經認定無舞弊情形,惟影響考試進行者 (如出怪聲、抽屜未淨空、攜帶通訊器材、左顧右盼等行為)

四、利用在校(上課)期間攜帶或觀看、閱讀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書、影(音)資訊、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關物品,或未經老師核准閱讀課程以外書籍、漫書等相關出版品者。

五、隨地吐痰或拋棄物影響環境衛生或他人健康、學習權益,屢勸不聽者。

六、不遵守請假規則或不按規定進出校區,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七、以言詞辱罵他人,已涉及毀謗或公然侮辱情節者。

八、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九、擔任各級幹部,無故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未遵守交通規則,有影響他人安全顧慮者。

      十一、住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初犯者。

      十二、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情節尚非重大者,而無悔悟者。

      十三、深夜逗留校外易肇生事端之場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於網路或相關社群網站發表攻擊、挑釁、辱罵他人之言詞,或張貼不雅圖片、散播不當訊息,涉及毀謗或公然侮辱情節,或造成糾紛者。

      十五毆打他人或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事後態度深知悔悟者。

      十六、未經核准或冒用他人証件、簽名、印章、文書等,私自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重要資料,致影響該資料之正確及公平性者。

      十七、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者。

      十八、竊盜行為情節輕微,深知悔悟者。

      十九、生活違規記點累計達十二次(含)者,不含服裝儀容違規類別、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出缺勤紀錄。

廿、未依規定繳費之投機取巧行為者,如:無票乘車、未申購單車證...等,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廿一、未經允許逕自翻閱、開啟他人儲物空間、物品、書信及教室或庫房者。

      廿二、未獲允許進入非應使用教學空間者。

      廿三、未經師長允許,擅自進出非隸屬教學區(高中生至國中部、國中生至高中部),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廿四、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調查確認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輕微者。

      廿五、有駕駛執照,未依本校「學生騎乘機車管理辦法」提出申請,且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廿六、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廿七、違反請假規定(逾期請假等),情節嚴重者。

廿八、違反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廿九、無故擅自使用學校電源,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者。

第十二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毆打他人或集體械鬥,情節輕微者。

三、對師長言語交談間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等情事,情節重大者。

四、違反試場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七、在校外行為有違法之虞,經檢警或教育部單位通報協處,或有影響公共秩序、賭博、抽菸飲酒、嚼食檳榔、無照騎乘機車及電動機車等行為,遭民眾舉報查証屬實之行為者。

八、施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管制類藥品,經查明屬實者,且需列入春暉專案輔導列管。

九、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張貼不雅圖片、散播不當訊息,情節嚴重者。

十、住宿生不假外宿(),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人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累犯,情節嚴重者。

     十一、在校內有抽菸(含電子菸)、嚼食檳榔、賭博、飲用酒類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經查明屬實者。

     十二、故意損毀學校設施、設備等公物,或未經允許撕毀學校佈告者(另須照價賠償),致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三、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十四、攜帶與學習無關之物品(違禁品)到校,足以妨害公共安全或團體秩序者。

     十五、違反著作權法,且情節重大者。

     十六、越牆進出學校經告誡不改者。

     十七、無駕駛執照騎乘機車、電動機車(含小型輕型/普通輕型/普通重型/大型重型電動機車)上放學者。

     十八、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九、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廿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十三  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第十四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主任教官,陳請學務主任核定。

二、大功、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由學務處生輔組每月彙整,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生輔()組長、主任教官,陳請學務主任核定。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第十五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國中部學生申訴期限為四十日)

第十六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第十八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德行表現,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

第廿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學生明善向上銷過(銷點)暨生活再教育實施要點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廿一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公告實施,修正時亦(每學年獎懲委員會委員名單僅陳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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