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 民國104年01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4年01月21日施行 民國104年08月28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4年08月31日施行 民國105年02月18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5年02月22日施行 民國106年01月19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6年01月20日施行 民國107年08月29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7年08月30日施行 民國108年01月18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8年01月21日施行 民國108年06月28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8年07月01日施行 民國108年08月29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8年08月30日施行 民國109年03月13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9年03月16日施行 民國109年07月14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9年07月15日施行 民國110年01月20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0年01月21日施行 民國110年08月27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0年09月01日施行 民國111年01月20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1年01月21日施行 民國111年06月30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1年07月01日施行 民國112年02月10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2年02月11日施行 民國114年06月30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4年07月01日施行 民國115年08月27日修訂經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15年08月31日施行 |
第一條 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以下簡稱本校) 為培養本校學生守法、重紀、尊師重道的觀念,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使同學於日常生活中注意個人言行舉止,培養榮譽心與責任感,符合社會規範之行為,以建立優良校風,特定訂本規定。 |
第二條 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 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
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
第四條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
第五條 學生之獎勵與懲罰依下列規定: 一、獎勵:分為口頭嘉勉、榮譽卡、嘉獎、小功、大功。特別獎勵:獎品、獎金、獎狀、獎章、其他。 二、懲罰: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記嘉獎: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比賽,表現良好增進校譽者(獎勵標準參見附表一:弘文中學參加校內外競賽獎勵辦法)。 二、協助學校行政工作表現優良者。 三、服裝儀容經常整潔,足為同學表率者。 四、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 五、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表現良好者。 六、參加團體活動確有優良表現者(獎勵標準參見附表一:弘文中學參加校內外競賽獎勵辦法)。 七、拾物不昧其價值輕微者。 八、住宿生內務經常維持整潔者。 九、與同學互助合作,行為優良者。 十、規勸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 十一、發現同學不當行為適時反應,經查明屬實者。 十二、運動比賽表現體育道德者。 十三、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 十四、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 十五、生活言行較前進步有事實表現者。 十六、抽檢作業按時繳交且內容充實者。 |
第七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功: 一、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表現優異增進校譽者(獎勵標準參見附表一:弘文中學參加校內外競賽獎勵辦法)。 二、校、內外行為誠正,足以表現校風,有具體事實者。 三、擔任各級幹部負責、盡職,成績優異者。 四、維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之行為。 五、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 六、見義勇為,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 七、敬老扶幼,有顯著事實表現行為。 八、檢舉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九、拾物不昧價值貴重者。 |
第八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功: 一、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足為同學楷模者。 二、提供優良建議,並能率先力行,增進校譽者。 三、愛護學校或同學,確有特殊事與表現,因而增進校譽者。 四、代表學校參加校外活動,成績特別優異,因而增進校譽者。 五、參加校外各種服務或競賽活動,績效優異增進校譽者(獎勵標準參見附表一:弘文中學參加校內外競賽獎勵辦法)。 六、拾物不昧,其價值特別貴重者。 七、檢舉重大弊害,經查明屬實者。 |
第九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特別獎勵: 一、於同一學年度內記滿三大功後,又有合於記大功之事實者。 二、長期孝順父母,尊敬師長,友愛兄弟姊妹或同學,有具體事實者。 三、經常幫助別人,為善不欲人知,經查明屬實,値得表揚者。 四、有特殊義勇行為,經查明屬實,值得特別表揚者。 五、有特殊優良行為,堪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六、揭發不法活動,經查明屬實,因而未造成不良後果者。 七、倡導或響應愛國運動,有優良成績表現者。 八、其他優良行為經學務會議決議,值得特別獎勵者。 |
第十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一、對師長言語交談間涉公然侮辱或毀謗等情事,經勸導仍不知改正者。 二、與同學爭吵(或於網路、社群網站發表攻擊、挑釁、辱罵他人之言詞,或張貼不雅圖片、散播不當訊息)致發生糾紛,情節輕微者。 三、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致干擾、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善者。 四、隨地吐痰或拋棄髒物,妨害團體整潔、觀瞻或公共衛生,經多次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參加升降旗或各項慶典集會,不遵守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六、不遵守公共秩序,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七、在公共場所不遵守場地秩序規範或高聲喧嚷,致干擾、影響他人學習活動進行,經勸導仍未改正者。 八、毀損公物(非蓄意),試圖隱匿或逃避,未能主動報告者。 九、未能服從班級自治幹部指揮或勸告,影響團隊紀律,無故及經勸導仍未修正者。 十、執行校內各項師長交付工作,未能盡職,無故及經勸導仍未修正者。 十一、偷閱他人日記、信件、簡訊或個人隱私資料者。 十二、上課或集會,未經報備核准,無故離開,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三、違反著作權法,情節輕微者。 十四、生活違規記點累計達六次(含)者,不含服裝儀容、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出缺勤紀錄。 十五、無故逗留校園死角(頂樓、樓梯間、圍牆邊等),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六、不遵守交通規則,情節輕微者。 十七、對師長處理之事件,以謊言誤導,致影響他人權益,惟尚未造成人員財物傷害成違法違規行為發生者。 十八、未申請調查或不檢舉之校園性別事件,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決議行為人之行為確屬不當,且情節輕微者。 十九、非屬校園性別平等事件之偏差行為,涉及不當言語或肢體接觸等,當事人無不舒服之感受,經本校學生獎懲委員會決議確有不當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廿、違反請假規定(逾期請假等),情節輕微者。 廿一、違反校園食品安全與衛生管制要求,逕購校外餐飲攜入校內食用。 廿二、不按時依照學校表訂時間作息,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廿三、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學校電源充電或使用非教學用電器,經宣導後仍未改正者。 |
第十一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一、故意損壞公物,或攀折公有花木,情節輕微者。 二、上課、集會不遵守課堂、集會秩序,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違反考場規則,經認定無舞弊情形,惟影響考試進行者 (如出怪聲、抽屜未淨空、攜帶通訊器材、左顧右盼等行為)。 四、利用在校(上課)期間攜帶或觀看、閱讀暴力、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書、影(音)資訊、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相關物品,或未經老師核准閱讀課程以外書籍、漫書等相關出版品者。 五、隨地吐痰或拋棄物影響環境衛生或他人健康、學習權益,屢勸不聽者。 六、不遵守請假規則或不按規定進出校區,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七、以言詞辱罵他人,已涉及毀謗或公然侮辱情節者。 八、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者。 九、擔任各級幹部,無故不負責盡職,影響工作推展者。 十、未遵守交通規則,有影響他人安全顧慮者。 十一、住宿生不假外宿(出),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初犯者。 十二、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情節尚非重大者,而無悔悟者。 十三、深夜逗留校外易肇生事端之場所(兒童及少年福利法中認定足以危害其身心健康之場所)。 十四、於網路或相關社群網站發表攻擊、挑釁、辱罵他人之言詞,或張貼不雅圖片、散播不當訊息,涉及毀謗或公然侮辱情節,或造成糾紛者。 十五、毆打他人或與他人發生肢體衝突,事後態度深知悔悟者。 十六、未經核准或冒用他人証件、簽名、印章、文書等,私自塗改點名簿、請假單、成績單或其他重要資料,致影響該資料之正確及公平性者。 十七、拾物不送招領,據為己有者。 十八、竊盜行為情節輕微,深知悔悟者。 十九、生活違規記點累計達十二次(含)者,不含服裝儀容違規類別、非學習節數活動之出缺勤紀錄。 廿、未依規定繳費之投機取巧行為者,如:無票乘車、未申購單車證...等,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廿一、未經允許逕自翻閱、開啟他人儲物空間、物品、書信及教室或庫房者。 廿二、未獲允許進入非應使用教學空間者。 廿三、未經師長允許,擅自進出非隸屬教學區(高中生至國中部、國中生至高中部),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廿四、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議調查確認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且情節輕微者。 廿五、有駕駛執照,未依本校「學生騎乘機車管理辦法」提出申請,且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經查證屬實者。 廿六、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輕微者。 廿七、違反請假規定(逾期請假等),情節嚴重者。 廿八、違反本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管理規範。 廿九、無故擅自使用學校電源,有致生公共危險之虞者。 |
第十二條 合於下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大過: 一、樹立幫派或參加不良組織者。 二、毆打他人或集體械鬥,情節輕微者。 三、對師長言語交談間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等情事,情節重大者。 四、違反試場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竊盜行為情節較重、勒索威脅者。 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意影響他人,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七、在校外行為有違法之虞,經檢警或教育部單位通報協處,或有影響公共秩序、賭博、抽菸飲酒、嚼食檳榔、無照騎乘機車及電動機車等行為,遭民眾舉報查証屬實之行為者。 八、施用毒品危害防治條例之管制類藥品,經查明屬實者,且需列入春暉專案輔導列管。 九、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張貼不雅圖片、散播不當訊息,情節嚴重者。 十、住宿生不假外宿(出),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人學生宿舍或逗留寢室累犯,情節嚴重者。 十一、在校內有抽菸(含電子菸)、嚼食檳榔、賭博、飲用酒類或其他有礙身心健康之物品,經查明屬實者。 十二、故意損毀學校設施、設備等公物,或未經允許撕毀學校佈告者(另須照價賠償),致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十三、糾合校外人士到校滋事者。 十四、攜帶與學習無關之物品(違禁品)到校,足以妨害公共安全或團體秩序者。 十五、違反著作權法,且情節重大者。 十六、越牆進出學校經告誡不改者。 十七、無駕駛執照騎乘機車、電動機車(含小型輕型/普通輕型/普通重型/大型重型電動機車)上放學者。 十八、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九、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 廿、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
第十三條 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
第十四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生輔(教)組長、主任教官,陳請學務主任核定。 二、大功、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由學務處生輔組每月彙整,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生輔(教)組長、主任教官,陳請學務主任核定。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
第十五條 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國中部學生申訴期限為四十日) |
第十六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
第十八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
第十九條 學生在校肄業期間德行表現,功過累積計算,得予相抵。 |
第廿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學生明善向上銷過(銷點)暨生活再教育實施要點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
第廿一條 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校長核定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每學年獎懲委員會委員名單僅陳請校長核定後聘任),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