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私立弘文高級中學「校園霸凌防制規定」
105.05.15 日修訂 105.06.24.校務會議通過
106.11.29.第二次修訂
107.01.19 校務會議通過
109.08.21 第三次修訂
109.08.28 校務會議通過
113.08.28 校務會議通過
115.08.27 校務會議通過
壹、 依據:
一、 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項。
二、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113年4月17日修正)
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115年8月3日中市教學字第1150068294號函辦理。
貳、目的:
為增進友善校園,明確律定教職員工生相關權責及處理程序,期 有效防制校園霸凌事件,特訂定本規定。
參、校園安全規劃及組織:
一、成立「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由5人至11人組成,任期一年為原則,期滿得續聘;委員之任期,得以學年為單位。由校長擔任召集人,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得就委員中指定一人代理主席,其成員應包括「未兼行政教師代表、學務人員或輔導人員」(至少2人)、家長代表、外聘專家學者,高級中等學校應包括學生代表。負責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防制、調和、調查、審議及輔導事宜。
二、高級中等學校師對生霸凌事件,依《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5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等相關規定,由學校「校園事件處理會議(校事會議)」負責調查及審議,不適用本委員會及本規定之調和、調查及審議程序。
三、校長應於防制委員會委員中指派三人組成「審查小組」,負責檢舉事件之受理與審查。審查小組委員之任期,與防制委員會委員相同。
四、受調查人為校長時,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應組成校園霸凌事件審議小組處理。
五、建立「校園危險地圖」:危險地圖由總務處負責繪製/教官室協助,公佈於弘禮樓、弘德樓穿堂及公告於教官室官網,定期檢討修正;另每日排定課間巡堂及學務巡查,巡查情形記錄應記載於教學巡堂紀錄表及學務巡查紀錄表-皆為表單,由專責人員彙整上呈鈞長知悉,並由相關處室同仁針對缺失實施處理及改善。
填報網址: https://docs.google.com/forms/d/e/1FAIpQLSeUEOIooTUL9lpXzp ufydHRnvQf-LtxtKLw6Upv8ZVVHtw1Iw/viewform。
肆、校內外教學及人際互動應注意事項:
一、校長、教職員工生於進行校內外教學活動、執行職務及人際互動時,應發揮樂於助人、相互尊重之品德,校園霸凌防制應由班級同儕間、師生間、親師間、班際間及校際間共同合作處理,並加強教職員工生校園霸凌防制權利、義務之認知。
二、透過平日教學過程,鼓勵及教導學生如何理性溝通、積極助人及處理人際關係,以培養其責任感、道德心、樂於助人及自尊尊人之處事態度學校及家長應協助學生學習建立自我形象,真實面對自己,並積極正向思考。
三、對被霸凌人及曾有霸凌行為或有該傾向之校長及教職員工生,應積極提供協助、主動輔導及就學生學習狀況、人際關係與家庭生活,進行深入了解及關懷。
四、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以正向輔導管教方式啟發學生同儕間正義感、榮譽心、相互幫助、關懷、照顧之品德及同理心,以消弭校園霸凌行為之產生。
五、校長及教職員工應主動關懷、覺察及評估學生間人際互動情形及調查學生被霸凌情形,評估行為類別、屬性及嚴重程度,依權責進行輔導,必要時送學校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審議小組確認。
六、校長及教職員工應具備校園霸凌防制意識,避免因自己行為致生霸凌事件,或不當影響校園霸凌防制工作。
伍、校園霸凌防制之政策宣示:
一、為防制校園霸凌,將校園霸凌危險空間納入校園安全規劃,採取下列措施改善校園危險空間:
(一)依空間配置、管理與保全、標示系統、求救系統與安全路線、照明與空間穿透性及其他空間安全要素等,定期檢討校園空間與設施之規劃與使用情形及檢視校園整體安全。
(二)紀錄校園內曾經發生校園霸凌事件之空間,依實際需要繪製校園危險地圖。
二、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性別平等教育、資訊倫理教育、偏差行為防制及被害預防宣導落實實施,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三、每學期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或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或教師進修研習時間,強化教職員工防制校園霸凌之意願、知能及處理能力。
陸、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及通報權責:
一、 校園霸凌之界定、樣態:
(一)霸凌:指個人或集體持續以言語、文字、圖畫、符號、肢體動作、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間接對他人故意為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戲弄等行為,使他人處於具有敵意或不友善之環境,產生精神上、生理上或財產上之損害,或影響正常學習活動之進行。
(二)校園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校長及教師、職員、工友、學生(以下簡稱教職員工生)對學生,於校園內、外所發生之霸凌行為。
(三)學生: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交換學生(含本校國際部學生)。
(四)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例如:社團老師)。
(五)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六)生對生霸凌:指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之間,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七)師對生霸凌:指教師、職員或工友(以下併稱教職員工)對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於校園內、外發生之霸凌行為。
(八)調和:指處理小組基於中立、公正之立場,就生對生霸凌事件,於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以下併稱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以下簡稱雙方)均同意之前提下,提供支持及引導,促進雙方對話與相互理解,化解衝突,並研商解決方案,修復關係及減少創傷。
(九)有關前第1項之霸凌,構成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三條第三項第三款所稱性霸凌者,依該法規定處理。
二、 通報權責:
(一)校長及教職員工(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此防制規定向學務處通報,並由值班教官、輔導室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臺中市政府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教官校安通報、輔導室-社政通報),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
(二)學生疑似發生霸凌個案,經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審議小組確認,符合霸凌要件,除即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即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教師、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或少年隊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
(三)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學校應立即通報警政單位協處,並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四)經輔導評估後,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唯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 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及請市政府社政機構介入輔導或安置。
柒、校園霸凌之申請調查程序:
一、疑似校園霸凌事件之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下簡稱申請人),得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以下簡稱調查學校)申請調查,任何人知悉前項事件時,得依規定程序向學校檢舉之;學校於受理申請後,調查學校應於接獲檢舉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檢舉人是否受理;無從通知者,免予通知;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
二、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即通報校長或學務處,學務處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3日內召開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開始處理程序。
三、學生、民眾之檢舉(以下簡稱檢舉人)或經大眾傳播媒體、警政機關、醫療或衛生福利機關(構)等之報導、通知或陳情而知悉者,視同檢舉。學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就事件進行初步調查,並於3日內召開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會議,開始處理程序。
四、接獲非本校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除依規定通報外,應於3個工作日內將事件移送調查學校處理,並通知當事人。
五、校園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者,學校應協助填寫檢舉書,除知悉已有霸凌情事者外,得不予受理。
六、前項書面或依言詞、電子郵件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與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行為人之就讀學校、班級。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申請人及受委任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如有相關證據,亦應記載或附卷。
七、二人以上行為人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先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八、檢舉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審查小組委員全體一致同意應不予受理者,調查學校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本準則所規定之事件。
(二)無具體之內容。
(三)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但檢舉內容包括行為人及具體行為者,不在此限。
(四)同一事件已不受理或已作成終局實體處理。
(五)檢舉事件已撤回檢舉。
前項第五款之撤回檢舉事件或調和、調查中撤回檢舉之事件,調查學校認有必要者,得受理及本於職權繼續調查處理。
捌、校園霸凌之調查及處理程序:
一、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調查時應給予雙方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當事人為未成年者,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二)避免行為人與被霸凌人對質,但基於教育及輔導上之必要,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徵得雙方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三)不得令當事人與檢舉人或證人對質。但經處理小組徵得雙方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且無權力、地位不對等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四)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霸凌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五)當事人、檢舉人、證人或協助調查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基於調查之必要或公共利益之考量者,不在此限。
(六)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得經防制校園霸凌委員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二、行為人已非本校或前項參與調查學校之教職員工生時,調查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三、學制轉銜期間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主管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主管機關時,由各該主管機關協議定之。
四、校園霸凌事件調查處理過程中,為保障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以下簡稱當事人)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及其他權利,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並報主管機關教育局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評量,並積極協助其課業,得不受請假、學生成績評量或其他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行為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情節嚴重者,得施予抽離或個別教學、輔導。
(三)避免行為人及其他關係人之報復情事。
(四)預防、減低或杜絕行為人再犯。
(五)其他必要之處置。 當事人非屬本校之教職員工生時,應通知當事人所屬學校,依前項規定處理。前二項必要之處置,應經校園霸凌防制委員會決議通過後執行。
五、處理小組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六、行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檢舉人、證人,應配合學校調查程序及處置。學校於調查程序中遇被行為人不願配合調查時,應提供必要之輔導或協助。被行為人拒絕接受輔導或協助時,主管機關應視實際情形,積極協助學校處理。
七、調查後確認校園霸凌事件成立時,立即啟動霸凌輔導機制,並持續輔導當事人(行為人)改善;行為人非屬本校學生時應將調查報告、輔導或懲處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處理。
八、前項輔導機制,應就當事人及其他關係人訂定輔導計畫,明列懲處建議或前項規定之必要處置、管教措施、輔導內容、分工、期程,完備輔導紀錄,並定期評估是否改善。前項輔導,學校得委請醫師、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學校執行輔導工作之人員,應謹守專業倫理,維護學生接受輔導專業服務之權益;必要時,曾參與調查之處理小組成員,應迴避同一事件輔導工作。
九、當事人經定期評估未獲改善者,得於徵求其同意後,轉介專業諮商、醫療機構實施矯正、治療及輔導,或商請社政機關(構)輔導安置;其有法定代理人者,並應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
十、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後,應依霸凌事件成因,檢討相關環境、教育措施及輔導資源,立即進行改善,並針對當事人之教師提供輔導資源協助;確認不成立者,仍應依校務會議通過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進行輔導管教。
十一、校園霸凌事件情節嚴重者,學校應即請求警政、社政機關(構)或司法機關協助,並依少年事件處理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社會秩序維護法等相關規定處理。
十二、學校於校園霸凌事件宣導、處理或輔導程序中,得採取創傷知情之態度,善用修復式正義等有效策略,以減輕霸凌造成之創傷與衝突、促進和解及修復關係。
十三、生對生霸凌事件之調和、調查及處理生對生霸凌事件,學校應於審查小組決議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組成處理小組,進行調和或調查。處理小組應置委員若干人,其人數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至少過半數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但偏遠地區學校至少三分之一委員應自生對生人才庫外聘。偏遠地區學校自人才庫外聘委員有困難者,學校主管機關應給予必要之協助。
十四、雙方得自由選擇採行調和或調查程序;調和程序應經雙方同 意,始得為之。處理小組互推委員一人擔任主持人,決定內部分工後,由委員分別進行調和或調查會議前之個別會談(以下簡稱會前會),並提供雙方調和或調查程序說明書及調和意願書。會前會時,不得錄音或錄影。委員與雙方進行會前會時,應瞭解雙方感受、需要,及期望共同彌補傷害與修復關係之方式。
十五、處理小組應依下列規定進行調和會議程序:
(一)會前會之後,雙方均同意調和時,應簽署調和意願書;委員並應確認調和會議時間、地點,及告知雙方。
(二)調和會議開始時,主持人應說明第三款至第六款及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調和會議進行原則。
(三)調和程序之進行,應尊重雙方意願。有任一方無意願時,應停止調和。
(四)雙方以說明感受、需求及期望為主,並應尊重對方發言,不得有人身攻擊之言詞。必要時,得採單邊方式分別進行溝通。
(五)調和會議進行時,不得錄音或錄影。
(六)發言順序應尊重主持人之安排。
十六、調和成立,雙方達成協議時,應作成調和協議,且雙方應受調和協議之拘束。但經雙方同意變更,或客觀判斷,調和協議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調和程序中,委員所為之勸導,及雙方所為不利於己之陳述或讓步,於調和不成立後之調查,不得採為調查報告之基礎。
十七、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理小組應停止調和,進行調查:
(一)任一方無調和意願。
(二)一方當事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有運用不對等之權力或地位影響調和進行之具體事實。
(三)處理小組召開第一次調和會議之日起一個月,調和仍未成立。
(四)處理小組認顯無調和必要、調和顯無成立之可能或不能調和。
十八、處理小組停止調和後,應進行調查,並召開調查會議。調查程序進行中,雙方重新有調和意願時,處理小組得停止調查,進行調和。
十九、處理小組於調和成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應完成調和報告,提防制委員會審議;審議時,處理小組應依防制委員會通知,推派代表列席說明。
前項調和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檢舉之案由,包括檢舉人陳述之重點。
(二)調和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調和協議之內容。
(四)處理建議。
二十、調和成立者,必要時,防制委員會應依調和報告對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決議,學校應於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下列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終局實體處理:
(一)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置。
(二)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
(三)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四)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權責單位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違反防制委員會前項之決議。
二十一、防制委員會審議調查報告,確認生對生霸凌事件成立者,必要時,得對行為人為下列一款或數款之決議:
(一)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予以處置。
(二)提供心理諮商與輔導或其他協助。
(三)採取適當管教措施。
(四)移送權責單位依法定程序予以懲處。
(五)霸凌情節重大者,依第六十一條規定處理。
權責單位非有正當理由,不得違反防制委員會前項之決議。
二十二、學校應於防制委員會作成決議或收受調查學校決議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學校依前項規定作成終局實體處理後,應於十個工作日內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行為人及被行為人,並一併提供調和報告或調查報告。學校應告知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學校應告知被行為人不服終局實體處理之陳情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行為人或被行為人為未成年學生時,應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
玖、校園霸凌之申復及救濟程序:
一、行為人不服學校於行政程序中所為之決定或處置者,僅得於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不服,而依各級學校學生申訴相關規定提起申訴時,一併聲明之。
二、被行為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不服學校之終局實體處理者,於收受終局實體處理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得填具陳情書向學校所屬主管機關陳情;陳情,同一事件以一次為限。
三、依據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前條及第二十六條所定之陳情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處理
(一)、逾期陳情之事件
(二)、同一事件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就同一事件向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陳情。
(三)、陳情人誤向應受理之主管機關以外之機關或學校提起陳情者,以該機關或學校收受之日,視為提起陳情之日。
四、校長對學生之霸凌事件,由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準用防治準則第十三條至前條有關受理、調查及救濟等程序,進行事件處理。
拾、禁止報復之警示處理原則:
所謂報復行為,含運用語言、文字、暴力等手段,威嚇、傷害與該事件有關之人士。
一、當申請人或檢舉人提出申請調查階段,應避免申請人(當事人之相關)與行為人不必要之接觸,以維護雙方權利。
二、事件調查期間處理原則
(一)確實執行申請人與行為人之不必要接觸。
(二)被害人與加害人有權勢失衡時,應避免或調整權勢差距以保護弱勢一方。
(三)加害人如為教師(職員、聘雇人員、工友)應主動迴避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
三、事件調查結束及懲處後應注意事項:
(一)對被害人應確實維護其身心之安全。
(二)對加害人行為明確規範之。以避免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三)如有報復行為發生時,依其他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拾壹、隱私之保密:
一、負有保密義務者,包括參與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之所有人員。
二、依前項規定負有保密義務者洩密時,應依刑法或其他相關法規處罰。
三、學校或相關機關就記載有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姓名之原始文書,應予封存,不得供閱覽或提供予偵查、審判機關以外之人。但法規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四、調查處理校園霸凌事件人員,就原始文書以外對外所另行製作之文書,應將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真實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刪除,並以代號為之。
五、訪談下列人員時,學校應全程錄音或錄影;受訪談者不得自行錄音或錄影:
(一)當事人。
(二)檢舉人。
(三)學校相關人員。
(四)可能知悉事件之其他相關人員。
拾貳、其他校園霸凌防制相關事項:
一、將教育部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六條至第九條規定納入學生手冊及教職員工聘約(人事室)中。
二、校長、教職員工生或其他人員有違反本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分別依成績考核、考績或懲戒等相關法令規定予以懲處。
三、行為人有違反本規定者,學校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學校章則予以懲處。
四、校園霸凌事件處理完成,調查報告經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議決後,應將處理情形、調查報告及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之會議紀錄,報所屬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備查。
五、全國統一教育部反霸凌專線 「1953」 及臺中市政府市民專線 「1999」,本校設置反霸凌投訴專線 (04-25315853)及電子信箱(huway93@gmail.com),實體信箱設置於健康中心旁穿堂,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遇有投訴事件,由生輔(教)組處理輔導;並由教官室建構防制校園霸凌網頁,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
六、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組織成員、事件處理流程及相關表格(如附件)
七、相同或不同學校學生於校園內、外,個人或集體故意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學校應準用本準則檢舉、審查、調和、調查及處理相關規定辦理。
八、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其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其他學生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不予處罰:
(一)、攻擊學生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或不當使用學校依法規定違禁物品,有侵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虞。
(四)、其他現在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行為學生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學生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拾參、調查與防制人員公差假與經費:
一、本校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本校負責支應。
二、非本校教職員工擔任調查之人員撰寫調查報告書,得支領撰稿費,經延聘或受邀之學者專家出席調查會議時,得支給出席費。
三、符合校園霸凌調查專業人員資格之學校人員以專家學者身份跨校受邀參與會議,應屬邀請學校以外之外聘專家學者,得支給出席費。
四、校園霸凌防制工作所需經費,請學校編列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拾肆、本規定經校務會議審議通過後,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每學年防制校園霸凌防制委員名單滾動式修正,簽請校長核定後聘任)。
